2023年5月13日成人学位英语考试(233考点)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23-05-09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中    ]

1.考生考试全过程佩戴口罩(进场人脸识别时临时摘下口罩)

2.考试当天迟到15分钟不得入场(即9:15以后不准入场)

3.考试地点(233考点):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17号中国农业大学东校区(第三教学楼)

4.考试当日7:00后考生持准考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由中国农业大学东校区东南门考生专用通道方可进入考点参加考试,9:15专用通道关闭。

5. 准考证打印地址:https://www.bjeea.cn/html/ckcz/tzgg/2023/0424/83548.html

6.  打印时间:5月4日10:00 — 5月13日9:15。


附:233考点校内路线图



考生须知

一、考生进入考点必须主动出示准考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接受考试工作人员核验。在进行身份验证时,戴口罩的考生应摘下口罩配合身份确认。考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午8:30 开始)入场,考试开始15 分钟后(即上午9:15)禁止入场。考试时长为120分钟(上午9:00 至11:00)。10:30 后,考生可以交卷,经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

二、考生进入考场除2B 铅笔、黑色字迹的签字笔(钢笔)、直尺、橡皮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三、考生进入考场后要对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及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件放在课桌右上角,以便核验。

四、考生在答题前请将答题卡上的学校、姓名、准考证号填写清楚,在拿到试卷和答题卡后请从试卷封面取下试卷类型条形码,粘贴到答题卡指定位置,并在试卷封面相应位置填写考生姓名和准考  证号。凡因不按规定粘贴条形码、不正确填写个人信息而影响评卷的,一律不计成绩。

五、请考生按要求做答。客观题部分须用2B   铅笔将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在试卷上答题一律不计成绩。主观题部分须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钢笔)在答题卡规定区域内作答,否则不计成绩。

六、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员。

七、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考生须先举手,经监考员同意后轻声提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八、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止答题,将答题卡和试卷平放在桌面上,坐好静候收卷。待监考员收齐检查无误后允许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不得将答题卡、试卷带出考场,否则按违反考试规定处理。

九、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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